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

今天,小羊为大家推送

盐田法院年度

十大典型案例第九篇

一起看看吧

LIST

目录

1

刘某某诉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小学学位管理案

2

王某某诉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3

郭某某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追缴社保答复意见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4

梁某、莫某某、贾某某、孔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5

吴某诉龚某、深圳市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6

李某某诉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7

王某、廖某甲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8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确认案

9

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10

永艺发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09

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决定案

承办法官

李欣怡

01

关键词

恶意诉讼

虚假陈述

隐匿证据

诚实信用

02

裁判要点

原告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进行虚假陈述,恶意利用司法鉴定程序否定关键性证据的效力,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意思表示的信用,对其主张不予以采信。

03

案情简介

第三人系原告处职工,任职司机。年3月9日10时许,第三人受原告指派驾驶车牌号为赣CB大货车在东源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装载石英砂作业时,被该公司的铲车压伤导致袁建洪双手受伤。年9月3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原告出具的《袁建洪受工伤经过证明》作为证据,被告予以受理。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被告于年11月27日往第三人提供的原告实际经营地址向原告邮寄《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原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年1月4日,被告作出本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袁建洪上述受伤情形属工伤。

原告诉称,第三人非原告处职工,原告既未对第三人的工作进行管理,也未向第三人发放工资、购买社保等,因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所谓原告的工作地并非原告的注册地,亦非原告的经营地,被告向该地址进行邮寄送达相关文书,原告并未收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深人社工认决字〔〕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

04

裁判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14日作出()粤行初第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印章鉴定费人民币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告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5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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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袁建洪受工伤经过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显示,第三人系原告聘用的司机,年3月9日10时许,第三人驾驶车牌号为赣CB大货车在东源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装载石英砂作业时,被该公司的铲车压伤导致第三人受伤,后第三人被该公司的员工紧医院住院治疗。该《证明》加盖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无数字的公章。

原告主张第三人并非其职工,第三人所提交的该《证明》并非其开具,所盖公章亦非其公司公章,并向法院申请《证明》上所盖公章与其提供的公司公章进行公章一致性鉴定。法院依申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证明》上所盖公章与原告所提供公章并非同一公章。法院依法将鉴定结论通知各方当事人,被告提出应调取原告在公安机关处备案公章与该《证明》上所盖公章进行比对。法院依申请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调取原告的备案公章,该备案公章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下方刻有数字一列“9”,而该《证明》上所盖公章无该列数字,两枚公章具有明显的不一致之处,并非同一公章。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向被告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为原告在深圳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盖章情况以及原告在其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所提交材料的盖章情况。核实情况为:原告于年3月31日在深圳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于年4月22日就其职工肖练军受伤的情形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在为其职工肖练军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中,存在使用不同公章的情况。原告对此出具《情况说明》,陈述称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有数字的章为公司正章,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无数字的章为公司副章,副章系其出于在外跑业务所需要自行刻制,原告承诺正章与副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其公司所用,该《情况说明》上同时加盖了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有数字的章和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无数字的章以作说明。

由上所述,第一,原告除公安机关备案印章外,存在私刻印章的情况。其所私刻印章为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无数字印章,与在案证据《证明》上所盖印章表面要件完全一致。第二,原告在明知自身存在备案印章和私刻印章的情况下,从未向法院如实陈述,并且刻意隐瞒所私刻印章,恶意采用其所持有的刻有“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字样并带五角星有数字的备案印章申请司法鉴定,使司法鉴定程序无意义空转。原告对此未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且原告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意思表示的信用,对原告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该《证明》系由原告出具,属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法院予以采信。在案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现提出相反主张,但未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人袁建洪在进行装载作业的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第三人属工伤,并确定原告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

原告于年5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分别于年8月27日、年4月17日、年7月14日历经三次庭审,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两次,直至第三次庭审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本案审理已历时一年有余。原告作为第三人袁建洪的用人单位,且为本案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仅未承担起为职工及时申报工伤的责任,反而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罔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漠视法律法规和法庭纪律,无视审判权威,在诉讼过程中多次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隐匿证据,否认上述《证明》中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并对此申请司法鉴定,将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其恶意诉讼的工具。原告的行为导致本案审理期限一再拖延,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同时极度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对原告此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06

专家点评

李明超

深圳大学法学院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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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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